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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征集涉“回流药”问题线索 销售、使用“回流药”将被严处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8 14:22:00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使用秩序,保障药品质量和医保基金安全,严厉打击购销“回流药”等违法行为,5月6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南昌市卫健委、南昌市医保局、南昌市公安局四部门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涉“回流药”问题线索。

向社会征集涉“回流药”线索

据了解,“回流药”是指不法分子通过医保报销渠道获取药品,经过非法回收,再次进入市场售卖给患者的药品。倒卖“回流药”行为不仅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破坏正常的医药市场秩序,而且药品来源渠道不明,储存和运输条件不符合要求,质量无法保障,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此次征集涉“回流药”问题线索的内容包括,从非正规渠道购入药品,无合法票据、资质不明。销售来源不明的药品,如包装破损、批号不一致;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参保人;与购买人串通勾结,为参保人、中间商等提供医保统筹报销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医药机构;在全市各医院、诊所、药店附近低价收购医保统筹报销药品,或者以返利、返现等形式诱导参保人员到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刷卡结付相关费用的个人或组织。

销售、使用“回流药”将被严处

据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外,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参保人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将被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医保骗保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医师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处方权;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对违反相关规定,销售、使用“回流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举报内容应与涉及“回流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举报人需对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举报人可通过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需如实提供举报事项详细情况和已掌握的文字材料、图片、录音或视频等,积极配合调查核实。

市场监管、医保、卫健、公安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内容认真核查,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来源: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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